獨家!郭哲榮怒告「騙子」標籤 檢方兩度打臉「你紅到被山寨」

▲「股神」張宇明兩度擊敗郭哲榮
▲「股神」張宇明兩度擊敗郭哲榮

台北高等檢察署近日駁回投資顧問郭哲榮對同業「股神」張宇明的再議聲請,維持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郭男指控張宇明在網路影片中以「騙子」「詐欺集團」等語損及其名譽,致114年1至3月業績驟降、會員流失,然檢方認定張男言論屬對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且郭男身為公眾人物,名譽已因詐騙廣告頻被仿冒而受影響,難認張男主觀上具加重誹謗犯意。

處分書指出,張宇明係依《168周報》連載報導及受害投資人陳述為基礎,報導內容包括郭哲榮操作績效不佳、投資人指稱遭保證獲利誘導等情,張男並事先致電該報總編輯求證,通話長達4分52秒,足認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檢方強調,投資顧問業績與市場波動密切相關,公眾人物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批評,縱言語尖銳,亦不構成犯罪。

郭哲榮雖主張張宇明言論與其業績下滑具因果關係,惟檢方查悉,首起投資人向警方報案時間為114年2月,晚於張男1月7日公開評論,難認損害結果直接源於該言論。

另行政院數位發展部114年6月12日記者會公布詐騙廣告仿冒公眾人物排行,郭男名列第11,顯示其肖像早已廣為不法利用,名譽保護範圍相對受限。檢方並援引刑法第311條第3項,行為人就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事項,基於合理懷疑或推理所為公平評論,且非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者,不問事實真偽,均屬善意言論。張宇明雖使用「騙子業的泰森」「帶進不帶出,綠色的全賠錢」等語,惟屬就投資績效爭議之主觀評價,未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郭哲榮不服台北地檢署114年7月18日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高等檢於10月29日作成114年度上聲字第9773號處分,駁回聲請,案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