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公布的資料顯示,位於中山北路的「晶華酒店」早在民國65年(1976年)即由台北市政府與中安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並於79年(1990年)取得使用執照、同年9月正式營運。此後於98年(2009年)再次簽訂增補契約,依原約內容辦理續約。
然而,外界對於「續約」條件提出質疑。有市民指出,晶華酒店原為市有地開發案,當初市府在第一次簽約時,已收取權利金及每年的租金;但在合約期滿後若僅以「續約」而非「重新招標」方式處理,等於市府喪失再次收取權利金的機會,恐造成市庫潛在損失。
專家指出,依照近年市有地開發慣例,如「松菸文創園區」、「美麗華案」等,若重新招標,政府通常可依土地現值重新計算權利金與分潤比例。若僅以續約方式延長,除非條款中有重新評估租金或分潤機制,否則確實可能低估市有資產價值。
對此,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應說明續約程序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並釐清當時的續約條件是否有重新估價或公開透明程序。
合約簽訂時間線
• 晶華酒店基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652、683、683-1、684、686-3、687等6筆土地,面積約 9,249 平方公尺(約 2,797.83 坪)。
• 該基地為市有土地,權屬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即台北市政府)所有。
• 合約日期:民國 65 年 10 月 27 日(1976 年)與 中安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
• 取得使用執照於民國 79 年 5 月 17 日(1990 年); 營運開始於民國 79 年 9 月。
• 增補契約、辦理續約於民國 98 年 5 月 18 日(2009 年)。
合約關鍵條件(可查資料)
• 根據財報所揭露,晶華酒店所簽訂的「設定地上權」合約:存續期間為 25 年,期滿後得延長 25 年,但合計不得逾 50 年。
• 租金條款:於合約存續期間,每年應按「公告地價之 1.5%」支付租金給市府。且若該約定金額不足市府應繳納之地價稅時,則應調整至實際地價稅額。
• 初次權利金資料:報導指出酒店在初期以一次付清約新臺幣 1.03 億元取得 50 年地上權(約為土地權利金)並每年付 1.5%。
• 市府對續約時租金調整的方向:2009 年台北市議會質詢時,議員指出過去 25 年地租太低;市府財政局長回應,按設定地上權租金辦法,地租應為「公告地價的 5%」標準,目前與晶華酒店談判亦依此原則。
• 地上權開發方式:該案以「設定地上權(50 年)」方式辦理。
• 基地在民國 65 年公告現值總值為新臺幣 470,804,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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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政府少收權利金/租金的試算與分析
以下依公開可得的數據與假設進行試算,說明若續約/重新招標不同情境下,市府可能的損益情況。
假設條件
• 公告現值 65 年度約為 4.708 億元。
• 地租條款為每年公告地價的 1.5%(合約初期條款)。
• 若改按公告地價的 5%(市府主張原則)計算,則地租比目前條款約為 3.33 倍。
• 假設公告地價隨時間上升(但為簡易估算,此處假定公告地價總值按當年公告價等同基期)。
• 為簡化,只計算「權利金一次收」+「每年地租」兩部份,未計算其他可能分潤機制或分紅。
試算範例
1. 一次權利金收取情境
初期報導指出權利金約為新臺幣 1.03 億元。
若重新招標/續約改以公告現值 4.708 億元為基數,並按 5% 該年度計算一次收取權利金,則一次權利金可能 ≒ 4.708 億 × 5% ≒ 2,354 萬元(但這只按年度租金比例計算;實務上一次權利金可能更高)。實際初次權利金 1.03 億,顯低於按公告地價計算的可能值。
2. 每年地租情境比較
• 按 1.5% 計算:4.708 億 × 1.5% ≒ 708 萬元/年。
• 按 5% 計算:4.708 億 × 5% ≒ 2,354 萬元/年。
差額為每年約 1,646 萬元。
3. 若續期 25 年情境
若合約續約再延 25 年(或實務上續約期間)且仍按舊條款 1.5% 計算,則 25 年累計租金 ≒ 708 萬 × 25 = 1.77 億元。
若改為按 5% 計算,25 年累計 ≒ 2,354 萬 × 25 = 5.885 億元。
因此,市府可能「少收」租金量級達約 4.11 億元。
4. 權利金加租金總量比較
加上一次權利金,若改按新標準一次權利金更高、市府也可能少收權利金部分。若假設新的權利金應為,例如公告現值 × 5% = 2,354 萬(此假設較保守),而實收為 1.03 億(實收反而高於假設值,此假設僅示意)—但若實務應更高,則市府在重新招標時還有增值空間。
綜合而言,只從「每年租金」面向估算,市府可能少收數億元規模。
分析重點
• 合約初期按 1.5% 租金條款顯然較低,市府早於 2009 年即有質詢指出「過去 25 年地租太低」。
• 市府主張續約應依「公告地價的 5%」作為租金標準。若當年未重新招標或未按此比例調整,則表面上市府確有「少收」風險。
• 因該基地位處中山北路二段與林森北路間,商業地段優越,土地價值隨年上升,若續約仍維持低租金條款,相對市有資產開發收益而言可能低估。
• 長期而言,市府應檢視續約/再招標機制是否有重新估價、調整條款(如租金比例、分潤、權利金重收)以避免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