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8月17日公布裁罰案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卡疑義帳款作業出現缺失,遭認定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裁處書指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理客戶申請信用卡疑義帳款案件時,未即時向信用卡國際組織申請退款請求等疏失,導致該行損失約新臺幣1億164萬元。金管會認為,相關缺失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執行均有不足。
金管會列出的缺失包括,該行未完善建立信用卡疑義帳款作業規範及控管機制,未對處理程序、時效控管及帳務處理訂定完整業務規範;從系統登打、進度追蹤到帳務調節均由同一人辦理,欠缺牽制原則,各級主管也難以掌握個案及程序。
裁處書另指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建立疑義帳款文件保存或銷毀的作業程序及內控制度,部分104年至109年案件相關文件於110年至113年間銷毀,但部分案件尚未完成疑義帳款作業程序,致無法釐清實際處理情形。金管會也認定,該行業務單位未訂定疑義帳款案件處理流程,稽核單位未發現相關問題並訂定查核工作底稿,內部稽核機制未臻妥適。
在執行面,金管會指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信用卡會計帳務處理作業,信用卡系統及會計主機系統帳務未連動,未銷帳明細帳未依規清理且未檢附佐證文件,並有未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及辦理呆帳轉銷等情形。該行員工輪調作業也被認定流於形式,督導主管未就疑義帳款案件量配置適當人力,致未能及時釐清帳務異常。
金管會認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以及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予以糾正。
除罰鍰與糾正外,金管會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1個月;屆期後仍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始得重新辦理。裁處書發文日期為115年8月17日,發文字號為金管銀控字第11502721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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