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證券投資分析師間的法律攻防戰有了最新結果。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負責人張宇明,因在YouTube直播中多次批評同業分析師郭哲榮的經營模式涉及「詐騙」、「詐騙集團」,遭郭哲榮提訴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及損害信用等罪嫌。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張宇明的言論雖用語偏頗尖銳,但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公共利益,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裁定不起訴處分。
同業互嗆引發法庭見
不起訴書指出,告訴人郭哲榮與被告張宇明均為證券投資分析師,具有同業競爭關係。郭哲榮指控張宇明於民國114年2月間,多次在YouTube直播頻道中,散布不實言論侮辱其人格、社會評價及商業商譽,並意圖損害其經濟交易之信用。
被告辯稱:引用媒體報導進行專業評論
張宇明在庭訊時堅決否認有任何犯罪行為。他主張,其言論是基於《168周報》的頭版報導內容進行評論,並非憑空捏造。他質疑郭哲榮的服務模式,包括「帶進不帶出」、設置眾多「會員等級」(如親帶、金鑽、黃金等)卻無具體進出場時間及報價標示,認為這種資訊不透明的行為在證券分析界不應被接受,並據此認定為「假扣訊」及「詐騙」。
檢方:公眾人物應接受監督與公評
檢察官在不起訴理由中詳細說明,刑事犯罪之認定應依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檢方認為:
1. 公眾人物之公信力: 告訴人郭哲榮身為知名分析師且經營自媒體,對於投資大眾有相當影響力,其經營行為與投資者權益密切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2. 言論自由之保障: 張宇明雖使用「詐騙」、「詐術」等負面詞彙,但其目的是為了喚起公眾對證券交易市場現狀及投資困境的注意。
3. 非唯一損害名譽之目的: 檢方認定被告是基於主觀價值判斷進行評論,且有相關媒體報導作為基礎,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純粹惡意損害名譽的動機。
最終結果
檢察官認定,張宇明的言論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涉及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信用,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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