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天花板掀開驚見「大型集水盤、藍白帆布」 法官:永慶房屋仲介也知情

買房最怕遇到漏水屋,但如果原屋主和仲介聯手隱瞞「防漏機關」,買家該如何自保?台北市一名戴姓男子於民國109年花費638萬元,向曾姓女屋主購買位於台北市的一處7樓住宅。當時房屋現況說明書上皆勾選「無滲漏水」、「無水泥塊剝落」。不料,交屋近3年後,客廳天花板突然開始漏水,戴男雇工拆除天花板後,眼前的景象讓他當場傻眼:牆壁不僅佈滿俗稱「打針」的高壓灌注痕跡,更有3處安裝了不鏽鋼集水盤、接引水管排水,甚至還鋪了兩塊「藍白紋帆布」在天花板內接積水。

戴男認為曾女蓄意隱瞞嚴重漏水訊息、行使詐術,憤而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減少買賣價金並賠償漏水修復費、房屋交易價值減損及5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總計索賠高達173萬餘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曾女僅須賠償「拆除天花板費用」共新台幣21,000元,其餘索賠因無法證明「交屋時即有漏水瑕疵」而全數駁回。

屋主辯稱:是仲介沒轉告 我不知情

面對買家指控,曾姓前屋主在庭上大聲喊冤。她辯稱,109年交屋時房屋並無漏水,戴男發現漏水時距離交屋已有3年之久,不排除是房屋自然耗損或大樓公共管線破裂。

至於天花板內的「神祕集水盤與藍白帆布」,曾女解釋,她在108年3月填寫說明書時確實沒漏水,但同年6、7月間,仲介發現因颱風大雨導致樓上露臺滲水進來,她便暫停銷售,雇工打針止漏,並為了「預防萬一」才加裝集水盤與帆布。曾女強調,後來仲介通知她「修繕完畢」後才重新上架,是仲介公司沒有轉告買家,自己絕無故意隱瞞之情。

法院認定:房仲明知卻未告知 屬故意隱匿

針對屋主推託是仲介沒轉告的說詞,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釐清了「房仲的責任」與義務。法官指出,本案中受託銷售的永慶房屋仲介人員,既然親自參與了集水盤及防水帆布的裝置過程,對於該房屋存在這項「防漏機關」的特殊現況,自然不可能推諉不知情

房仲作為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在得知房屋曾發生滲漏水、甚至採取了非典型修繕措施(如加裝集水盤引水)時,依據專業倫理與誠實信用原則,皆有義務在銷售過程中,將此重大屋況據實向買方說明。然而,該仲介明明知悉這項嚴重影響房屋通常效用的瑕疵,卻在銷售給戴男的過程中選擇隱瞞、未據實告知,此舉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故意不告知瑕疵」,顯然未盡到房仲應有的應盡義務。

關鍵判決:房仲之責 屋主須概括承受

士林地方法院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法官認定,被告曾姓屋主既然是委託永慶房屋出售該建物,房仲即為屋主的「使用人」。因此,即使屋主本人辯稱不知情,但既然其使用人(房仲)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不向買家戴男坦白天花板內的玄機,在法律效果上,屋主就必須與房仲承擔完全相同的「故意不告知瑕疵」責任。

此舉嚴重妨害了買家後續對房屋的正常管理、維護,也阻礙了買家在第一時間追查實際漏水原因的權利,這在法律上屬於「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買家依法有權要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屋主判賠2.1萬元

最終,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戴男請求賠償有理由,但求償項目中僅有「拆除天花板、集水盤與帆布」的工程費用與這項瑕疵直接相關。法官檢視工程公司開立的發票後,判決曾姓前屋主應賠償戴男拆除工程費用共計新台幣21,000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