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達幣洗錢王」小明郭哲敏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案,新北地院近日宣判,主嫌郭哲敏因違反《銀行法》第125條與洗錢防制法,遭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共641萬顆泰達幣與未扣案之新台幣35億1,370萬元,若資產無法全數沒收,將追徵其價額。
本案涉及的共犯高達十餘人,亦多數遭重判,部分刑期如下:
-
張○昇:非法匯兌判刑9年8月,另涉洗錢共20罪,各判7月徒刑,合併追徵約1,800萬元及泰達幣1萬餘顆。
-
杜○蓁:與張同案,判刑9年8月及洗錢20罪,各7月徒刑,追徵440萬元及泰達幣同數。
-
施○芃:非法匯兌判刑9年,追徵216萬元。
-
周○叡:判刑9年,追徵180萬元。
-
黃○檡:判刑7年,追徵85萬5,000元。
-
蘇○淇:判刑7年4月,追徵95萬元。
-
吳○愷:判刑2年4月及洗錢20罪,各判3月徒刑,追徵165萬與泰達幣1萬餘顆。
張○瑄雖被判1年2月,獲判緩刑3年,須接受保護管束並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顯示法院對部分從犯採較輕處分。
整起案件暴露出境外穩定幣交易在無牌業者手中流轉,涉及層層人頭帳戶與金流洗白,檢警查扣資金金額破紀錄,也再度凸顯虛擬貨幣監管漏洞。
法院強調,非法匯兌與加密貨幣洗錢行為危害重大,將依法嚴懲,藉此警示市場參與者「勿以幣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