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求證時不回答,新聞刊出後卻訴諸司法?中信銀行應正面回應公共監督,別讓法律程序成為媒體噤聲的壓力!
金融業是特許行業,不是私人財團的金庫;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更不是金融巨頭可以任意壓制的對象!
針對《大聲傳媒》報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室相關調查事件,以及中信方面在新聞刊出後採取法律行動威逼媒體,本媒體提出嚴正聲明。
我們不接受以司法程序取代公開說明,更不會因為金融財團的法律壓力,就放棄對重大公共利益事件的追查。
一、記者一再求證,中信銀行為何不正面回答?
新聞報導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查證。
《大聲傳媒》記者在報導刊出前,已透過電子郵件向中信銀行提出明確問題,並留下完整往來紀錄。
2026年10月16日
記者針對中信銀行交易室相關人員據稱遭調查一事,正式向銀行提出四項問題:
1. 相關人員是否已被調離原有職務?
2. 相關事件是否影響中信銀行交易室業務?
3. 是否可能影響中信金控股東權益?
4. 是否已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
這些問題沒有一項要求銀行揭露客戶帳戶、交易明細或其他不應公開的個人資料,而是針對金融機構的人員管理、內部控制、營運風險與法令遵循進行求證。
2026年10月18日
中信銀行回覆,要求提供更多資訊,才能進行查證。
然而,對於媒體提出的四項核心問題,並未提供實質答覆。
2026年10月19日
記者再次提供交易室相關調查線索,協助銀行確認所詢問的事件。
2026年10月21日
記者再度寄信希望銀行能夠正式回應。
然而,依本媒體掌握的發稿紀錄,截至新聞刊出前,中信銀行仍未針對核心問題提出實質說明。
我們要問中信銀行:
媒體已經提出具體問題,也提供可供查核的線索,銀行究竟還需要多少時間,才能確認交易室相關人員是否調整職務、營運是否受到影響,以及是否履行應有的通報義務?
如果報導內容不正確,銀行大可以提出事實、文件及具體說明,要求媒體更正。
如果涉及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也可以明確說明法律限制。
但是,不能在新聞求證階段迴避核心問題,等到報導刊出後,才以法律行動要求施壓媒體。
二、金管會早已重罰中信金!大股東干政、代墊保釋金,難道都忘了?
中國信託集團過去的公司治理爭議,並非媒體憑空捏造,而是有金融主管機關裁罰及司法判決可供檢驗。
2023年8月,金管會查出中信金控存在大股東不當干政及公司治理重大缺失。
根據金管會調查,中信金控及相關子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總計60場會議及主管餐敘,固定邀請當時不具公司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辜仲諒參與,並涉及內部財務、業務、人事等資訊的提供。
金管會因此對中信金控裁罰新臺幣3,000萬元。
更早之前,2017年,中信金控因為替辜仲諒等涉訟人員代墊合計1億元保釋金,遭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相關高階主管也受到停職處分。
當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曾直言,中信金公司治理「遇到大股東就失靈」。
這句話,值得所有金融機構引以為戒。
而在司法案件方面,2025年5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就中信銀行澄清湖大樓等案件,一審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
法院認定,澄清湖大樓原以8億5,000萬元交易,經相關公司轉手後,中信銀行以9億5,000萬元購入,造成銀行1億元損害。
本案仍須尊重後續司法審理及無罪推定原則,不應將一審判決視為有罪確定。
但是,金融機構的資產運用、關係人交易及公司治理,為何需要受到嚴格監督?這些經主管機關查核及法院審理的案件,就是最具體的警示。
我們要問:一家曾因大股東不當干政、內控失靈而遭到重大裁罰的金融集團,面對媒體對內部治理的新一輪質疑,難道不應該展現更高的透明度?
三、金融業不是一般私人企業,更不能成為私人財團的金庫!
銀行經營的不是單純的私人資產,而是涉及廣大存款戶、投資人、企業及整體金融市場信任的事業。
銀行的設立及經營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接受金融監理、資本適足性要求、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規範。
這正是金融業被稱為特許行業的原因。
銀行可以有大股東,但不能把銀行當成大股東的私人金庫;銀行可以維護商譽,但不能把公共監督視為敵人。
金融機構內部若發生重大人事、法遵或交易風險事件,是否依法應通報,必須依事件性質及相關規定認定;但金融機構有責任確保內控正常運作,也應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疑問作出適當說明。
《大聲傳媒》追問的,從來不是誰的私人恩怨,而是金融市場的信任問題。
當交易室出現需要查證的調查訊息,媒體有責任追問是否影響業務運作;當市場可能關注金融機構的內控風險,媒體有責任追問是否涉及股東權益。
這是新聞監督,不是惡意攻擊。
四、財團有權提告,媒體也有權監督!不能讓司法成為寒蟬效應的工具
《大聲傳媒》尊重任何企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也尊重司法機關的獨立審理。
但是,法律權利的行使,不應被用來迴避公共議題的實質討論,更不應讓媒體因為擔憂訴訟成本而放棄追查。
一家擁有龐大資源、專業法務團隊的金融集團,與獨立新聞媒體之間,存在明顯的資源落差。
當媒體已經多次向銀行求證,卻未獲核心問題的實質回答,隨後又必須面對法律程序,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會對新聞採訪形成寒蟬效應,值得社會共同關注。
新聞自由不是媒體免於法律責任的特權,而是讓攸關公共利益的事件,能夠受到持續調查、質疑與公開討論。
真正值得信賴的金融機構,應該用證據回答質疑,用透明維護商譽,而不是讓法律攻防取代事實說明。
五、大聲傳媒絕不噤聲!要求中信銀行公開回答四大問題
《大聲傳媒》在此正式要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針對本媒體先前提出的四項問題,提供明確、具體且依法可公開的答覆。
交易室相關人員是否曾因調查而調整職務?銀行交易室業務是否受到影響?是否存在須向股東或市場揭露的重大事項?是否涉及依法應向金管會通報的情形?
我們也呼籲金管會,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必要資訊揭露,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大眾的信任。
大聲傳媒不畏懼法律程序,但也絕不放棄新聞查證及監督金融財團的責任。
若相關問題始終沒有獲得實質回答,我們仍將持續追查,並依法維護新聞採訪與報導的正當權益。
最後,我們要向中信銀行強調:
金融業是特許行業,不是私人財團的金庫。
媒體監督不是犯罪,公開透明也不是企業可以任意選擇的公關策略。
大聲傳媒將持續追查真相,捍衛新聞自由,維護社會大眾的知情權。
大聲傳媒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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