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食安風暴,徹底改變了台灣食品產業,也改變了一家企業的命運。
然而,十二年過去,我們應該重新檢視的是:社會究竟是在譴責犯罪,還是把不同案件混為一談?
司法存在的目的,就是把每一件案件分開審理、分開認定,而不是用情緒做出同一個結論。
事實上,當年的「頂新油案」,至少包含三個不同案件。
第一,是大統長基混油事件。
法院認定頂新本身並非混油者,而是受害廠商之一,大統長基最後還須賠償頂新七千多萬元損失。
第二,是強冠餿水油事件。
強冠向郭烈成購買回收餿水油,再販售給下游食品業者,包括味全在內多家公司都受到波及。法院最終也認定強冠須賠償味全約一點二億元。
這兩件案件中,頂新、味全確實都屬於購買下游原料的一方,而非製造餿水油者。
真正爭議最大的,是第三件──越南原料油案。
這也是社會最容易與「餿水油」、「地溝油」混淆的一案。
一審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進口原料屬於不能供人體食用的劣油,因此判決魏應充等人無罪;判決理由並指出,本案並非媒體所稱的餿水油、回收油或地溝油案件。
但案件上訴後,二審及後續更審,法院改採不同法律見解,認為油品來源、標示及交易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最終部分罪名成立並定讞。
因此,如果今天還有人說:
「頂新就是賣餿水油。」
這個說法,至少從司法認定來看,並不精確。
因為法院從未認定頂新販售的是強冠那種回收餿水油;真正爭執的是越南原料油是否符合食安法規、來源管理及標示是否合法,而不是把回收地溝油直接拿來販售。
法律最大的價值,在於精確。
一家公司可以因不同案件承擔不同責任;一個人可以在甲案無罪、乙案有罪。
不能因為社會憤怒,就把所有案件全部混成一句「黑心油」。
這不只是對企業是否公平,更是對司法制度是否尊重。
食安必須嚴格把關,違法就應受罰;但同樣地,每一項指控,也都應建立在證據與判決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網路印象。
當社會願意重新閱讀判決、重新理解每一件案件的法律事實,也許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論事,而不是以情緒取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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