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稱窗外神祕建築是「圖書館」點交後驚覺竟是變電所 法院判台慶不動產加盟店連帶賠償

▲變電所示意圖。(非本件新聞變電所)
▲變電所示意圖。(非本件新聞變電所)

買房是人生大事,周邊環境的「嫌惡設施」往往成為影響房價與居住意願的關鍵。苗栗縣一名李姓男子,前年看中竹南鎮一處總價1,330萬元的8樓住宅,看屋時發現窗外隔街有一棟建築物,特地詢問帶看的房仲。房仲當時回答是「圖書館」,李男因而安心簽約。不料點交入住後,李男才驚覺該建築物實際上是「台電變電所」,距離住家僅約40公尺!李男憤而將前屋主、房仲及地產公司全告上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做出判決,認定房仲未盡調查及誠實告知義務,判決房仲與其所屬的「台慶不動產頭份昌隆富強加盟店(家興地產有限公司)」須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40萬2,300元

屋主免賠:周邊環境非房屋本身瑕疵

李男主張,點交後才發現住家屋外半徑300公尺內有台電變電所,屬於會貶損房價的嫌惡設施。經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該房地因此減損了4.91%的價值(折合台幣53萬6,400元)。李男據此向原屋主葉女要求減少買賣價金並返還溢領款項。

不過,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不動產買賣的「物之瑕疵」,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一般是指房屋本體的結構、安全、耐用度等硬體品質。周邊環境是否有嫌惡設施,雖然會影響交易價值,但與房屋本身的瑕疵是兩回事。由於雙方契約並未對變電所做出特別約定,因此法官駁回了對前屋主葉女的起訴。

內政部明文規範 房仲漏報嫌惡設施屬過失

然而,針對仲介方的責任,法院則有不同認定。被告房仲余男與台慶不動產頭份昌隆富強加盟店(家興地產有限公司)辯稱,變電所就在房屋側面,沒有刻意隱瞞,且台電檢測的噪音與電磁場均符合環保署規範,並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實際危害,不應歸咎為瑕疵。

但法官查證指出,根據內政部制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交易時,房仲業者有義務調查並告知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的「重要環境設施」,而「台電變電所用地」便明確列在其中。

法官認為,該變電所距離房屋僅一街之隔(約40公尺),從窗外肉眼即可清晰看見,查證並無困難。且李男看屋時已主動詢問,房仲卻未查明並如實告知,顯然違反了仲介業應盡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有民法上的「抽象輕過失」,因此加盟店公司與房仲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鑑定報告 法院認建築師推論「過於粗率」

審理期間,兩造各出示了不同的鑑定報告:

  • 房仲方請來的湯姓建築師鑑定報告認為,該區房價從106年的每坪16、17萬元,一路上漲到113年的33至36萬元,足見變電所未影響房價上漲,非影響房價的必然條件。

  • 原告方請來的不動產估價師報告,則透過科學的對照組採樣與專業方法,認定變電所存在確實造成了該房屋4.91%(53萬6,400元)的價值減損。

法官審酌後直言,建築師僅以不同年度的房價漲跌來推論嫌惡設施無影響,此邏輯「過於粗率簡略」,且該建築師過去承接公共工程時曾被法院認定與特定廠商有密切利害關係,其公正性不免令人存疑。法院最終採信了估價師的專業報告,認定損害金額為53萬6,400元。

買方未自行查證 亦須承擔1/4「與有過失」責任

不過,法院也強調,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買方對於周遭環境也有自行查證、探詢的責任,不能將責任完全推給仲介。審酌該變電所距離極近、上網地圖或實地走訪均能輕易查知,因此認定買方李男自身也應負擔1/4的「與有過失」責任,而房仲與地產公司則承擔3/4的責任

經計算後(53萬6,400元 × 3/4),苗栗地院最終判決被告房仲余男與台慶不動產頭份昌隆富強加盟店(家興地產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2,300元,並加計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