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交保無望 貪淫局長再延押兩個月

2023-09-12 11:12  記者 / 陳聖璋

前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陳凱凌遭控貪汙、接受性招待、喝花酒等,一審判處陳凱凌應執行刑8年,褫奪公權5年。他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9月,本月20日羈押期將屆,日前台南地方法院召開延押庭,陳凱凌願提百萬元具保,再求法官給予交保,經合議庭評議,今(12)裁定,再延長羈押貳月。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表示,被告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包括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倘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之執行。

被告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之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及人脈,再參以本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面對上開重刑,依一般合理之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本案後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日前在延押庭上陳凱凌請求法官給他交保機會,他自去年底迄今已羈押9月並已判決,希望有機會可以返家處理家務,畢竟父母身體不好,小孩年紀還小,他對自己所犯的錯也認罪了,也會面對應有的處罰,希望可以回家處理家務,屆時也能安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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