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條老街承載百年三段歷史
橋頭這個地名,在台灣史上從來不輕。1901年,日本三井財團在橋仔頭興建全台第一座新式製糖工場,台灣自此由獸力壓榨的舊式糖廍,跨入機械製糖的工業時代。建廠之初,此地仍是抗日武裝出沒之處,工場屢遭襲擊,一度被迫停工,可見這塊土地自始便帶著不馴的性格。
此後近百年,甘蔗田、五分車鐵道與高聳煙囪,交織出一代代糖廠子弟的生活記憶,直到1999年停止製糖,廠區轉型為糖業博物館,周邊台糖土地陸續造林,數十年光陰,方才長成今日北高雄這一片蓊鬱綠林。
橋頭的第二段歷史,寫在1979年的寒冬。1月21日清晨,警備總部以涉入吳泰安匪諜案為由,逮捕前高雄縣長余登發與其子余瑞言。翌日上午,許信良、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陳菊、姚嘉文、艾琳達等黨外人士齊集橋頭,拉起布條走上街頭,再轉往鳳山與高雄火車站宣講。這是1949年實施戒嚴以來,台灣第一次公開的政治示威遊行。
當時上街,代價極為具體,時任桃園縣長的許信良,僅因南下橋頭一日,即遭省府以擅離職守移送監察院,終被公懲會處以休職兩年。許信良離開縣府之後,轉與黃信介創辦美麗島雜誌,同年12月爆發美麗島事件,黨外菁英幾乎悉數入獄。從橋頭到美麗島,台灣民主的道路,正是如此一步一腳印踩踏出來。
橋頭的第三段歷史,則發生於2026年秋天。10月18日,83歲的森林阿嬤蔣黃女帶著約10位志工,沿橋頭老街掃街拜票,所走路線恰是1979年的遊行舊路。這一回,警方五度舉牌,要求解散。同一條老街,47年前走在其上的是挑戰戒嚴的黨外人士,47年後被舉牌制止的,卻是一位頭戴斗笠、包著花布頭巾的老阿嬤,歷史的反諷,莫此為甚。
■ 百頃森林乃北高雄綠色之肺
蔣黃女阿嬤要守護的是,橋頭糖廠及周邊台糖造林地。此地緊鄰高雄新市鎮與橋頭科學園區,是北高雄極為罕見的大面積平地森林。依民間環保團體估算,相關林地逾百公頃,其中約124公頃造林地,面臨變更為住商用地之風險。
自空拍照片俯瞰,綠色樹冠一路蔓延至渠道、道路與聚落邊緣,層層疊疊,與城市中零星點綴的行道樹不可同日而語。細究其公共價值,至少可從四個面向觀之。
🟢 生態價值:
長年生長的林木與植被,提供鳥類與各類小型動物覓食、棲息與繁衍的空間。
🔵 氣候價值:
大面積樹冠遮蔭降溫,對終年炎熱的南台灣城市而言,形同一座天然冷氣。
🟤 水文價值:
林地土壤具雨水入滲與涵養功能,可延緩地表逕流,一旦鋪上道路與建物,原有排水條件隨即改變。
🟠 記憶價值:
由糖廠至造林地,這片土地承載百年產業史,亦是今日橋頭居民散步、運動與陪伴孩子成長的生活地景。
城市需要發展,產業需要進駐,住宅與交通亦有其迫切性,凡此種種,皆可理解。然而砍樹一事,往往難以回頭,新植萬棵樹苗,須待數十年光陰,方能約略接近成熟林地原有的功能。一片森林數十年始能成林,推土機進場卻僅需數週。高雄市政府必須回答的,是北高雄的發展藍圖之中,究竟有無可能為這片森林留下一席之地。
■ 八旬阿嬤為何親自披掛上陣
地方居民反對開發,原可連署、陳情、出席公聽會,亦可委託議員將民意帶進議會。當這些管道皆已走過一輪,一位83歲的阿嬤最終決定親自登記參選高雄市議員,此一選擇本身,即足以說明制度內的溝通出現了多大的落差。
蔣黃女既無政黨奧援,亦非地方派系出身,競選訴求唯有一項,守住橋頭的樹。選舉原本便是尋常百姓將公共意見送進體制的正當管道,一位高齡素人願意走上這條路,政府理應珍惜,社會亦應正視。
■ 艾琳達坐輪椅重返橋頭
10月18日陪同阿嬤掃街者,尚有一位身分特殊的長者,艾琳達。
這位美籍人權工作者,是已故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前妻,1970年代即投身黨外運動,1979年橋頭遊行,她亦身在隊伍之中。當年不少參與者事先寫下遺書,只因無人知曉走完這一趟,能否平安返家。
47年後,艾琳達已屆77歲,坐著輪椅重返橋頭。一位83歲,一位77歲,一位捨不得家鄉的森林,一位親身走過由戒嚴到解嚴的漫漫長路。兩位長輩手無寸鐵,迎面而來的,卻是一面面依集會遊行法高舉的命令解散牌。艾琳達當場一句「好像我活在台灣的歷史裡面」,聽來令人心頭一沉。
今日台灣早就不是戒嚴時代,然而民主化走了數十年,當年站在橋頭反抗威權之人,竟須在同一處地方,再度目睹警察對街頭政治表達舉牌,此情此景,殊為可嘆。
■ 十人掃街竟需二十警力
依活動團體說法,當日掃街志工約10人,警方則出動約20名警力,前後五度舉牌。岡山分局的解釋是,活動事前於網路號召並公布路線,又涉及理念宣傳,基於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考量,應依集會遊行法事先申請。此一說法,至少留下三項必須攤在陽光下檢驗的法律疑義。
🔴 掃街拜票是否須申請許可:
集會遊行法第8條本已明列無須申請之例外,選舉期間候選人沿街拜票,乃台灣各地日日可見之常態,警方據以認定本案必須申請的標準何在,理應交代清楚。
🔴 執法手段是否過當:
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明文規定,限制或命令解散集會遊行,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權利與其他法益,並以達成目的所必要之限度為界。當日究竟造成多大交通障礙,有無立即的公共安全危險,能否以交通引導或口頭勸導處理,皆須有所說明。
🔴 執法標準是否一致:
其他候選人掃街若普遍獲得容許,獨獨此一以環保為訴求的行動遭到較強力的執法,市府即有責任公開說明差別對待之理由,否則難以杜絕外界對選舉公平的質疑。
比例原則從來不是警民人數的簡單相比,單憑二十比十,法律上尚不能逕行論斷違法。然而警方亦不能僅以依法行政四字,輕輕帶過反覆舉牌、命令解散之必要性。法律之設,旨在維持秩序,倘若淪為讓公民噤聲的工具,便已背離立法初衷。
■ 集遊法身上的戒嚴胎記
說來諷刺,集會遊行法本身即帶著戒嚴時代的胎記。1987年解嚴,翌年立法院通過的是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其後方才改為今名。
大法官先後作成釋字第445號與第718號解釋,逐步將國家對集會自由的限制往回收,第718號解釋更明白宣告,連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皆要求事前許可,乃屬違憲。這段立法與釋憲的歷程,恰恰說明集會自由在台灣,是一點一滴自國家手中爭取回來的權利,得來不易,更不容輕忽。
■ 執政者莫忘來時路
1979年,國民黨威權政府以國家機器壓制政治自由,黨外人士在橋頭走上街頭。2026年,民進黨同時於中央與高雄執政,同樣在橋頭,一位高齡無黨籍參選人的掃街活動,卻遭警察舉牌制止。
兩個時代的制度固然不能等量齊觀,今日台灣有自由選舉、有司法救濟、有媒體監督,然而正因制度已走到這一步,公權力面對政治表達,更應懂得謙抑自持。
政黨輪替換掉的是執政者的名號,民主深化所要改變的,則是國家面對異議者的態度。一個憑藉人民上街爭取民主而起家的政黨,一旦執掌公權力,更有責任保護那些意見相左、資源有限、甚至反對政府政策的平凡百姓。每年一月在橋頭追念前輩的勇氣,轉過身卻對街頭上的老阿嬤舉牌,如此落差,人民皆看在眼裡。這道考題,不分藍綠,每一位執政者都必須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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