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陸軍第八軍團向正制精密公司採購的「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採購案,因其晶片違規使用中國製的產品及元件,嚴重違反「非紅供應鏈」政策,遭陸軍判定不合格,陸軍司令部日前證實,陸軍已與正制公司解除契約,並依規定計罰;此外,由於正制公司違法「政府採購法」規定,目前已去函通知,正制公司可在收到通知函後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將依法刊登停權。
據了解,陸軍八軍團採購「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主要是讓基層部隊飛操手在無人系統訓練指揮部訓場進行實彈演練。飛操手需操控無人機爬升至預定高度,利用光學瞄準鎖定模擬敵軍的輪型車輛、CM12戰車頂部或散兵群,實施不對稱的精準投彈與毀傷驗證。
此項「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採購案(案號:FB15047P071)的預算金額為880萬元,而正制公司也以底標的880萬得標。履約時間則是今年4月2日至5月2日。
陸勤部辦理在5月15日辦理第八軍團採購的「FB15047P071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案的驗收會議中,發現正制精密所承製的無人機飛控模組使用中國晶片,並且出現磨除「CHN」字樣情形,因此,陸勤部依「國防部無人機驗收作業規定」判定不合格,並移送檢調偵辦。
而陸勤部與陸軍八軍團最後調查發現,該「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除了接收機晶片為陸製品外,更發現該無人機上的鏡頭記憶卡晶片也是陸製元件;另外,該無人機的抗風測試報告日期與契約不符,故判定不合格。
對於正制公司後續處置,陸軍表示,正制精密公司得標之八軍團「訓練用投彈式無人機」採購案,已於6月18日函文解除契約、沒入履約保證金、計罰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另於7月20日召開審認會議,認定承商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承商可於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暦天提出異議;若否,將依法刊登停權。陸軍強調,全案已由相關單位完成行政調查報告,正進行報告結果審查,後續依審定結果依法處置,維護機關合法權益。
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8、12款規定:第4款(虛偽不實文件):停權 3年。第8款(驗收不符情節重大):停權 3個月至1年(依5年內被刊登次數累進)。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情節重大):停權 3個月至1年(依5年內被刊登次數累進)。
至於正制公司是否收到陸軍的停權通知函,記者去電正制公司詢問此事,但電話接起後,則強調該電話是亞拓公司所使用,對正制公司的事情並不了解,也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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