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女神嘿咻遭偷拍!台中警判刑8月 百人買片獲利30萬卻判無罪

一名IG擁有10萬粉絲的網紅女子,與一名台中警短暫交往期間,兩人首次發生親密關係時,竟遭對方涉嫌偷拍性影像。影片事後更流入網路遭販售,檢方查出至少有上百人購買,不法獲利逾30萬元,因此依偷拍、販售性影像及違反個資法等罪嫌起訴。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偷拍犯行證據明確,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台中警有期徒刑8月;至於販售性影像部分,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警為警大80期畢業,案發時曾任職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後來調回台中市警二分局服務。2021年間,他與被害女子僅交往約1個月,兩人在北市一間旅館首次發生性行為時,台中警涉嫌未經女方同意,將iPhone 11放置在房間角落,全程偷拍兩人性行為及女子裸露身體畫面。

直到事隔一段時間,女子發現自己的私密影片竟遭人放上網販售,才驚覺當時遭偷拍,立即報警。檢警追查後,甚至有購買影片的網友主動將檔案交給檢察官作為證物。

檢方調查指出,該段經剪輯約13分46秒的影片,曾透過Telegram群組及網路論壇刊登販售,每部售價約3000元,至少售出100份以上,獲利超過30萬元,因此認定台中警涉嫌營利販售性影像、公然販賣猥褻影像及違反個資法等罪。

不過,台中警否認偷拍及販售。他辯稱雙方是合意拍攝,女子曾自行持手機錄影,之後再交由他拍攝,並表示拍攝完成後已刪除影片,後來手機搬家時遺失,不排除遭他人取得後還原檔案並外流販售。

法院勘驗影片後,並未發現台中警所稱互相拍攝的畫面,女子雖曾短暫看向鏡頭,但沒有任何配合錄影或留念的舉動,加上手機放置位置距離床鋪較遠,法官認為女子未必察覺正在錄影,不採信台中警「合意拍攝」的說法。

合議庭指出,兩人當時仍屬交往初期,且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依女子身分及工作性質,難以認定會同意將過程拍攝保存。台中警利用女方信任偷拍私密影像,嚴重侵害隱私權,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賠償或取得和解,毫無悔意,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沒收扣案光碟。

至於檢方指控販售影片部分,法院則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就是台中警所為。判決指出,販售網站的登入IP均顯示位於美國加州洛杉磯,且台中警名下金融帳戶與販售平台間沒有任何金流往來;另外,影片中男女雙方均未遮蔽臉部,若由台中警親自販售,勢必重創其警職生涯及家庭生活,與常情不符。

法官因此認定,不能僅因偷拍影片,就直接推論也是販售者,檢方舉證仍有不足,因此就販售性影像、公然販賣猥褻影像及違反個資法等罪,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