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博弈案牽扯前刑事局高官林明佐(已改名林康承)涉貪案,隨著九州集團總裁陳政谷、最美董座徐培菁一審遭判刑,林明佐未來是否被依貪污罪定罪,備受關注。不過,台灣高等法院10月1日針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涉及的獄政貪瀆案,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王令麟等人無罪,判決所揭示的法律見解,也讓外界重新思考公務員涉貪案件中,財物往來與職務行為之間的界線。
王令麟因力霸、東森相關案件入獄服刑期間,被控行賄時任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監所人員,全案纏訟逾11年。高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間的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具有貪污治罪條例所要求的對價關係,因此撤銷相關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高院並指出,公務員的職務影響力,必須源自法定職務,或與職務具有密切關聯的實質影響力,不能僅因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就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這項法律見解,對於同樣涉及財物往來與公務員職務關係的九州博弈案,具有值得進一步檢視的參考價值。
九州博弈案中,法院認定,陳政谷、徐培菁為使九州集團成員涉及刑事案件時獲得庇護,於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間,涉嫌對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行賄,以取得偵查秘密,供自身或九州集團使用。
法院採信檢方相關起訴事實,認定徐培菁匯款20萬元、無償提供轎車供林明佐使用,以及提供套房居住等利益,均涉及行賄;陳政谷轉交價值258萬元的限量版麥卡倫威士忌、高級普洱茶,以及紅外線設備等,也被納入行賄認定。陳政谷、徐培菁因此分別遭判刑5年2月、4年6月。
然而,林明佐因病尚未審結,行賄者遭判刑,並不代表受賄者的刑事責任就能直接定案。對林明佐而言,法院仍須就其個人涉案事實、相關職務行為,以及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的對價關係,進行獨立審理。
王令麟案的判決提醒,刑事案件不能只因存在財物往來,就直接推論公務員成立貪污罪;即使相關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員倫理問題,也不當然等同於刑事犯罪。檢方仍須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犯罪構成要件。
九州博弈案涉及的利益種類與王令麟案並不完全相同,兩案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但既然高院已在王令麟案中針對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提出明確的法律論述,未來審理林明佐案時,相關法律原則是否獲得一致適用,值得外界持續關注。
林明佐是否構成貪污犯罪,最終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證據認定。在案件尚未審結前,不能僅因行賄者遭判刑,就預先認定受賄者必然有罪;同樣地,法院也應依照相同的刑事證明標準,嚴格檢視檢方提出的證據,避免將可能涉及行政倫理或人情往來的行為,未經充分證明便直接上升為刑事貪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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