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要特別注意的是,納稅基準日是8月31日,代表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都要負責繳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換句話說,土地若是在9月1日後才完成移轉,原所有權人仍要負責繳稅。
台中一名吳先生詢問,近期剛買賣土地,今年的地價稅稅單是否會依持有期間,分別開立稅單予新舊所有權人?
▼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9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單方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約定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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