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議長郭信良涉索賄千萬遭羈押 提抗告被駁回

2023-07-14 17:16  記者 / 陳聖璋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遭控藉勢藉端索賄1千餘萬元,經檢方搜索約談並當庭逮捕,法官認為郭信良及白手套高進見涉犯貪汙重罪,且有串滅證之虞,裁押禁見,郭信良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4日下午裁定抗告駁回。

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法官訊問後,被告郭信良雖否認犯行,惟由卷內共犯及相關證人之供述、證述,佐以扣案之全部證物資料,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

被告於知悉行賄之人遭搜索後,與其他共犯或相關證人間,有頻繁聯繫,共犯嗣後更有偽造證據或刪除對話紀錄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合議庭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矢口否認犯罪,且有上述為免遭查獲而與共犯勾串證詞之虞,檢察官復指出,目前因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尚有必要再釐清,被告若未羈押,可能為脫免罪責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為使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郭信良提起抗告仍否認涉有上開罪嫌,且主張並無羈押之必要。然經合議庭法官審查卷內全部證據,認為被告確實涉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罪嫌,且其嫌疑已至重大之程度,又上開罪名均屬重罪,被告與共犯之行為,復有上述勾串共犯或滅證之虞,為免證詞遭污染、證物遭偽造、變造或滅失,及為詳細查明釐清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與涉案程度,確有保全被告及證物之必要。

原審據以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不當或違誤。綜上所述,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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