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屏東縣琉球國中A姓代理教師過勞猝死案,勞檢結果主管機關及學校涉有未善盡保護義務及責任,任使A師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屏東縣政府對教育處所轄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督導不周,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影響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審查結果,損及家屬權益。監察院今(20日)公布該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5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監委指出,琉球國中A姓音樂代理教師於109年11月24日於宿舍猝死離世時,工作內容除音樂課外,尚擔任9年級導師、值週導護、9年級加強班留校自習課、109學年度暑期加強班教師、琉球國中直笛隊及天南國小直笛社指導教師,另須為全國音樂比賽預備賽加課,直笛社課程節數由8節(9月)增加為14節(10月),顯見一人身兼多職,體力已不堪負荷。嗣本事件衍生之勞工保險給付爭議訴訟案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A師之猝死與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顯有極強之相關性。經查A師發病前1至2個月平均超時工時已超過80小時,已達職安署「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所揭示,「短期過重工作」和「長期工作負荷」等過勞定義。
監委葉大華及施錦芳表示,迄監察院啟動監察調查作為後,勞動部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始於114年3月18日實施勞動檢查,檢查結果始發現該校違反職安法「未有異常工作負荷預防措施之執行紀錄」及「未實施一般勞工在職教育訓練」等規定。屏東縣政府亦未即時知悉檢查結果,致無法即時掌握轄下學校之職安缺失並進行有效輔導,顯示此類校園職安問題,在無人申訴或未成社會矚目案件前,難以經主管機關主動察覺,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勞動檢查監督機制存有嚴重斷鏈。屏東縣政府及琉球國中於本案發生前,對A師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未依規定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洵未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A師長期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而亡,損及代理教師生命,均核有重大違失。
兩位監委並指出,琉球國中於處理A師家屬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時,並未提供A師除音樂課程外尚有兼任其他(如家政課或補校課程)工作時數等重要基礎資料,致使勞保局基於不完整資訊作成錯誤判斷。然教育處身為主管機關,於本事件發生後僅憑學校片面之詞,也未能及時派員深入調查,督學亦僅「不定期到校」、「關心瞭解」,未能發揮有效監督功能,致使勞保局基於不完整資訊作成錯誤判斷,均嚴重損害家屬權益。
經查,勞保局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僅依琉球國中提供之書面資料對A師工時進行計算並認定A師為普通疾病死亡,而不予核給職業災害死亡補償給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稱,勞保局並未依職安署「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所揭示,「短期過重工作」和「長期工作負荷」等因素作成合理判斷之原則,反而基於錯漏之工時統計形成醫理見解,且未併同審酌A師之工作型態、精神負荷等進行總體評估,足以影響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審查結果,致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遭法院撤銷,殊未保障當事人權益,核有違失。
監委另調查發現,天南國小109年2月3日函請琉球國中同意A師至該校擔任直笛社指導老師,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此舉確已增加A師工作負擔。綜觀該函,天南國小單方通知琉球國中擬聘A師擔任其直笛社指導老師,而琉球國中收受該函後,即據以同意協助課務調整等,惟相關書面紀錄並未會請A師表示意見。詢據琉球國中蘇校長證稱安排A師至天南國小社團兼課,係事先徵詢其意願而非直接指派,另天南國小陳校長則證稱其係透過蘇校長介紹與A師詳談溝通後,想要聘請A師到學校指導直笛社,A師也欣然同意。
惟依據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代理教師之授課等權利義務事項及變更,應依聘約規定辦理。然琉球國中與天南國小在未就A師聘約進行修訂、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下,僅憑兩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跨單位乃至跨校層級調用國中專長教師至國小兼課,徒增A師工作負擔,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代理教師不若正式教師之身分保障,如面對學校要求跨單位乃至跨校層級兼職或兼課,均有賴透過與學校間聘約之修訂、主管機關核備機制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對此亦無核備機制,凸顯其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之監督機制不周,均核有違失。
另調查報告也指出,琉球國中蘇校長自就任該校校長以來,未能提供教職人員適足之支援及良好工作環境,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事件,並透過考核制度及校長權限,對部分教職人員有針對性之差別對待。如其不當要求家中育有年幼子女、有長輩須照顧且居住地於臺灣本島之帶班導師,每日應於上午7時20分前到校,惟查自屏東東港開往小琉球每日首發船班為上午7時啟航,航程需30分鐘,顯無期待可能並不符比例原則。另其處理A師一案後續也引發數起投訴案件,經該校多位教師證述屬實,經屏東縣政府認定涉有職場霸凌,其強勢領導與缺乏團隊溝通均核有違失。其身為一校之長卻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持續對校內多位教師施予精神壓迫與差別對待,經營校務溝通不良,影響學生受教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誠信、謹慎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及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等規定,並嚴重損害琉球國中形象及教育人員聲譽。
兩位監委表示,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身為主管機關,於本案發生後也僅憑學校片面之詞,未能發揮有效監督功能。屏東縣政府對教育處所轄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督導不周,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及延長,亦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已於114年12月11日通過蘇傳桔校長糾舉案,並就相關調查事證續移請屏東縣政府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議處蘇傳桔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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