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榮(分析師)不服先前對張宇明提起之妨害名譽告訴獲不起訴處分,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高檢署日前審理完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正式裁定「再議駁回」。
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郭哲榮主張張宇明在頻道節目上的言論損害其名譽及信用,遂向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訴訟。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做出不起訴處分。郭哲榮隨後提出再議,全案移交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核。
高檢署駁回理由
高檢署在處分書中詳細說明駁回再議的三大主因:
1. 具備合理查證基礎:
高檢署認為,被告張宇明是基於《168周報》的相關報導內容提出評論。報導標題涉及「讀者投訴」、「賠損嚴重」等內容。張宇明身為同業,對相關新聞進行評論並提出個人見解,並非憑空捏造。
2. 維護公眾利益與評論自由:
處分書指出,分析師之專業表現、投資策略及對投資者權益之影響,屬「可受公評之事」。張宇明之評論目的在於維護股票投資者權益,屬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
3. 無主觀誹謗惡意:
檢方認定,張宇明在節目中雖提及郭哲榮姓名,但主要是引用公開報導並進行主觀評價,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法律結論
高檢署總結,原檢察官之偵查已屬完備,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誹謗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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