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逆轉7大理由 「實質補助、彈性勻用」助理非立院職員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二審貪汙無罪。翻攝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二審貪汙無罪。翻攝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高等法院今(16日)宣判她所涉貪汙罪無罪,高院的判決7大原由也隨之公開,高院在判決書上所採用的理由,與近日立法院陳玉珍提案「助理費除罪化」的基調相近,認定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高院提出的判決理由首先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第二是法制用語,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第三個原因是「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第四,高院認為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的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第五,是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第六,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

最末的第七個理由,高院認為縱使如檢察官及台北地院純以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構成要件檢視,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的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她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及被告都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

審理本案的高院法官郭豫珍,《鏡報》在判決書公布後報導,郭豫珍在司法圈內部常用「被司法耽誤的藝術家」來形容她,因為郭豫珍常被詬病裁判書請法官助理代班,寫出來的判決書又常被司法耆老抓包搞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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