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社會關注「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是否廢除校事會議」的相關爭議,鑑於近年來校園師對生不當行為與暴力事件仍時有發生,「國教行動聯盟」(簡稱國教盟)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簡稱全家盟,下合稱兩會)共同指出:現行制度確有需要調整與精準分流之處,但在沒有更完整、獨立且可替代的制度前,不應輕言廢除或弱化校事會議。
兩會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研究與教育部最新統計顯示,修法前後每年進入調查或校事會議程序的案件量,大致都落在每年約七百至一千件之間,納入師對生霸凌後也沒有出現暴增,更談不上全面「濫訴」。真正需要檢討的是:前端分流與協調機制尚未完備,小案與大案混在同一套程序處理,造成現場負擔與誤解,而不是制度本身應被撤除。
兩會的核心立場是:在沒有更完整、獨立且可替代的制度前,校事會議應聚焦處理《教師法》第14、15、16、18條所涉之重大案件,並透過明確分流與檢核機制,把輕微爭議留在前端解決。如此既能保護學生受教權與身心安全,也能避免程序過度干擾教師專業與校務運作。
記者會與會出席包含國教行動聯盟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全國家長教育志工聯盟等多個全國家長團體共同表示意見如下:
一、各大家長團體支持各界三項修法共識
檢舉分流處理,輕微爭議先協調
應建立分流處理與檢核機制,把明顯不涉及停聘、解聘、不續聘的誤解、輕微爭議,留在前端透過親師溝通與學校既有管道解決,重大情節再進入正式程序,避免「辦學變辦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研究顯示,修法後(109–111學年度)調查不成案案件中,約四成為證據不足或未達法律構成要件,約六成則被認定為管教問題、輕微行為或溝通問題,這正說明前端協調與分流門檻設計的必要,而不是整體撤除制度。
提昇受理單位的層級
由於匿名機制是為了保障性平、性騷、性侵等真實案件而存在的一個機制,但多數濫用的教師、家長,均濫用其機制。於是提昇受理層級至縣市等級,讓縣市初步進行審查事件是否違背事實,再讓事件回歸校園調查,讓真實的案件能夠持續進行調查
校事會議與一般懲處脫鉤
一般管理或輕微違失,應回歸考核、輔導、性平或校安等既有管道處理;校事會議則專辦涉及《教師法》第14、15、16、18條之重大案件,並與教評會、專審會建立「單一事實審認」與明確分流原則,避免同一事實在不同會議重複調查、標準不一
二、重大案件仍須保留校事會議:數據顯示需要精準分流,而非整體撤除
(一)案件量:修法前後同一量級,沒有「納入師對生霸凌後爆量」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託研究顯示:修法前(106–108學年度):調查後不成案比例為 46.93%,共 1,277 件不成案。依此推算,三年內啟動調查案件約 2,700 件,年平均約 900 件。修法後(109–111學年度):調查後不成案比例為 50.00%,共 1,125 件不成案。同期有啟動調查的案件共 2,250 件,年平均約 750 件。也就是說,修法前後「每年真的啟動調查的案件量」,大致都落在七百至九百件之間,是同一個量級,並沒有因將師對生霸凌納入而出現幾倍暴增。若從量的角度來看,與其說是「濫訴」,更合理的理解是制度開始被真正啟動與運用。
(二)最新教育部統計:真正走到停聘、解聘者只占極少數
根據教育部統計,自 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30日:校事會議投訴案共 1,372 件;其中受理 1,124 件,受理率約 82%;受理案件中,已有 769 件完成調查;在已結案的 769 件中,約一半案件不成立;案件成立且有懲處 311 件、成立但不予懲處 50 件,合計 361 件成立案;最終僅 26 案達停聘、解聘程度,約占全部投訴案件的 1.9%。換算到全國約十九萬名中小學教師,一年內真正走到停聘、解聘者約占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一點四左右。這顯示:校事會議主要針對極少數重大案件作為最後關卡;並沒有把大量教師推向解聘邊緣,更談不上「人人自危」式的濫訴風暴。若再對照國教署公布的 113學年度第1學期 545 件完成校事會議程序案件,其中送教評會與專審會僅 41 件,約占 7.5%,多數案件仍止於學校層級,並未全面推向最嚴重的懲處程序。
(三)不成案比例顯示:問題在分流與協調,而不是制度本身
同一份國家人權委員會研究指出,修法後(109–111學年度)調查不成案比例約 50%,其中:40.84% 為證據不足或未達法律構成要件;59.16% 為認定為管教問題、輕微行為或溝通問題等。這代表:一部分案件確實因證據不足而難以成案,但也有相當比例的案件,本質上就是管教或溝通層次,而非嚴重暴力。兩會主張:這些數據說明的是「需要強化前端分流與協調」,而不是「因此不需要校事會議」。如果因為存在不成案案件,就主張整體廢除校事會議,等於將學生在重大案件中最後一層制度保障一併拿掉,得不償失。
(四)重大情節的法律定位:校事會議仍是目前必要關卡
現行制度已將校事會議與《教師法》第14、15、16、18條重大情節連結,明確規範校事會議所對應的重大類型,以及後續移送教評會、專審會、考核會之程序(見附件二)。在尚未建立更完善的獨立機構前,校事會議仍是目前可行、相對快速且具程序保障的關卡:一方面讓重大案件有集體且附理由的審認基礎;一方面也讓教師有機會陳述與救濟,而不是完全交由個別長官一人裁量。
三、給教育部的具體建議:應聚焦制度、避免標籤教師
明確分流與一致定義:
公布進入校事會議的明確門檻(鎖定《教師法》14/15/16/18條所涉重大情節,含解聘、停聘、不續聘),並落實除明顯重大瑕疵外不應重複調查。
提高專業與獨立性:
重大案件之校事會議外部委員應常態化,建立全國共同人才庫、明確利益迴避原則,避免由少數熟人圈決定敏感案件。對特教老師、運動教練等特殊領域,增列專業判準與外部專家名單,讓判斷能兼顧專業特殊性與學生權益
建置協調與濾訴機制:
建立標準化的協調與分流SOP:受理前先行判斷案件是否屬於誤解、溝通不良、日常管理爭議,優先啟動親師溝通與輔導。明文規定:匿名檢舉不予受理、具名檢舉可採保密身分保護,並要求統一紀錄、回覆與追蹤機制,讓家長知道案件去向,也避免「有案無回應」造成不信任。
預防優先、教師增能:
採用具實證的國際方案,在全校層級與師資培育階段並行強化正向管教與師生互動,可有效降低校內暴力並改善課室氛圍;可參考例如烏干達 Good School Toolkit(全校模式)在小學將教職員對學生之身體暴力由 48.7% 降至 31.0%(降低36%),英國與牙買加研發IRIE Classroom Toolbox(學前教師訓練)使教師施暴行為於介入後與一年後分別下降約 67% 與 54%,德國ICC-T(中學/小學教師訓練)亦證實能顯著降低教師自陳之身心暴力與支持暴力的態度。
分工與責任釐清:
為兼顧獨立性、效率與正當程序,建議採三段式分工:受理與分流由教育局委任小組判斷;調查與單一事實審認由校事會議執行,移案時不重啟事實調查;處分與最終決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仍由教評會依法裁決。上述主責明確區隔,學校與校長不負受理與最終裁決之責,僅就程序協調與資料提供配合;並同步落實利益迴避、保密義務與各階段最長時限/里程碑回覆,提升一致性、公信與可預期性。
兩會代表廣大家長的共同意見是:我們支持建立更成熟的獨立制度,希望看到的是「把小案擋在前端、把大案辦到徹底」,而不是把整個制度砍掉。
具體而言:
重大情節交由校事會議與教評會、專審會把關,確保嚴重侵害學生權益者不被輕放;日常誤解與輕微爭議,則透過親師溝通、輔導與考核機制妥善處理,避免濫用最重程序;教育部應補上分流門檻、外部專業、程序時限與資訊回饋,而不是用「濫訴」標籤把家長與學生的合理申訴一筆抹煞。
兩會呼籲:
在面對校園安全與教師專業的同時,政府的責任不是讓制度變少,而是讓制度變好,讓真正有問題的少數案例無所遁形,也讓多數敬業、守法、愛學生的老師不再被情緒化輿論所傷害。只有如此,才能同時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師的專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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