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查核!60案有11案違規 共罰234萬元

2025-03-03 16:51  作者 / EBC地產王

買房資金龐大,尤其預售屋無法眼見為憑,只能先簽約等未來完工交屋,風險不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3)日公布2024年9月至12月間辦理的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基本查核50案,項次違規率1.7%;熱銷查10案,項次違規率4.7%,總共有11案違規,共裁處234萬元。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去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查核對象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去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的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

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其中「基本查核件數」50案,計有8建案契約內容、共計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共計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

▼60件預售屋的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有11案部分項目未合格。(示意圖/取自Pexels)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查核共計裁處234萬元。

消保處也列出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態樣,一是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也就是消費者拿契約回家,到簽約那天的間距要5天以上。

二是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寫出實際比例的數字,或只計載停車位的長寬,卻沒寫出高度,甚至將長寬高尺寸寫「自結構體壁心起算」,不符實際標示規格。

三是違反「驗收」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由於交屋保留款是為保障消費者,交屋前有瑕疵時待建商解決後再交付餘款,將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四是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建商應於驗屋後將瑕疵修繕完成,但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認為除非「重大瑕疵」才會在交屋前修繕,其他問題則走交屋後保固程序,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另外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3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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